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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作为各地编制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的技术依据和规范要求。各地要根据《技术要求》,抓紧编制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编制发布养殖水域规划作为加强养殖水域长效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快规划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调研,按照《渔业法》和《技术要求》,开展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发布实施,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一)尚未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抓紧启动编制工作;已编制发布养殖规划的,要对照《技术要求》抓紧修订。

  

  (二)编制养殖水域规划时,要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

  

  (三)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将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如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各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底播)、种类(如贝、藻、滤食性鱼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也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

  

  (四)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其所在县(市、区)要编制水产养殖水域专项规划;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其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具体为:

  

  1.三沙湾养殖水域专项规划由宁德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

  

  2.罗源湾养殖水域专项规划由福州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

  

  3.东山湾养殖水域专项规划、诏安湾养殖水域专项规划由漳州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

  

  ⒋安砂水库养殖水域专项规划由三明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

  

  ⒌棉花滩库区养殖水域专项规划由龙岩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发布。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省政府将实行通报制度,对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政府颁布的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养殖水域尤其是重点养殖水域养殖业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养殖生产行为。对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生产者,要依法登记发放养殖证,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生产行为,要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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