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价工字[1999]355号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部车辆互助代售车票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函》(省汽运函(1999)246号)悉。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工字(1998)330号)精神,结合你公司经营体制和经营情况等实际。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系统内部互助代售客运车票的收费性质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是省属国有大型公路运输骨干企业,分布在全省各市、县的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单位(报帐单位),同时也是站、队合一单位。为了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调动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积极性,你公司在本公司系统内部各分公司之间实行互助代售客运车票,按代售票实际收入提取10%作为内部管理费用,并将之作为各分公司的收入考核指标进行月份考核,你公司系统各分公司对内部车辆提取的此项管理费用有别于客运代理费,应属于企业内部经营考核指标范畴。
二、由于你公司多年来一直使用“代理费收入”作为上述管理费用的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容易与琼价工字(1998)330号文件规定的“客运代理费”项目混淆。因此,本财务年度结束后,你公司应严格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系统内部之间互助代售客运车票所提取的管理费用项目名称,重新予以确定和规范,以利于管理。
你公司要认真执行琼价工字(1998)330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本系统内部各单位的价格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