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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司函规划字[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64号)的部署,确保专项监督检查成效,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决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三个工作组,于今年11月份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准备。
  一、抽查重点
  (一)行业: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煤矿)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及制造加工企业。
  (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工作内容
  (一)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汇报;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15日至2005年12月5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准备,精心组织
  充分认识劳动防护用品抽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和精神,认真做好本次抽查的相关准备和组织工作。
  (二)汇报情况,做好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要准备好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书面报告和工作总结。

  五、其他
  抽查工作组由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抽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工会分管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在开展工作期间,请相关省局、总工会各派1名工作人员配合抽查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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