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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营字[1999]360号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海南振海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为平衡价格水平,促进我省住宅业的健康发展,经审核,决定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服务管理费
  营业性用房由1.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80元/平方米.月;办公(商住)用房由1.6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50元/平方米.月;纯生活用房1.04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00元/平方米.月。
  二、公共设施养护费由0.6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0.40元/平方米.月。该项费用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车辆停放管理费(露天停车场)
  固定位:汽车90.00元/辆.月,摩托车20.00元/辆.月,自行车6.00元/辆.月。
  临时位:汽车3.00元/辆.次,过夜5.00元/辆.夜;摩托车0.50元/辆.次,过夜1.00元/辆.夜;自行车0.20元/辆.次,过夜0.40元/辆.夜。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以便物价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琼价营字(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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