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粮市场[2011]30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天津各直属库:
为及时掌握粮食购销企业变化,规范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粮食购销企业加强管理,根据原市计委、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粮市场〔2002〕14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粮食购销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止。
二、年检程序
(一)12月1日至12月10日,粮食购销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直属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证”及填写的粮食购销企业年检表到所在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办理初审。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审查合格后,在年检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粮食购销企业,由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年检初审,在年检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到市粮食局直接办理年检手续。
(二)12月11日至12月20日,经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初审合格的粮食购销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证”及经初检部门加盖公章的“2011年度粮食购销企业年检表”到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做好年检初审工作。对年检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认真规范。
(二)在年检工作中,初审单位要督促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提升资质,使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市场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对一年内不能履行粮食收购企业有关义务或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企业和资格逾期未办理年检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取消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附:2011年度粮食购销企业年检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