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建设工作,确保“纪念和庆祝厦门经济特区建设30周年惠民实事”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逐步解决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在就业和康复方面的困难,促进残疾人就业,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提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幸福指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我市相关实施意见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庆祝厦门经济特区建设30周年惠民实事”(厦委办〔2011〕33号)建设要求,现就建设我市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的目的意义
我市有残疾人7万多人,其中持证残疾人3万多人,涉及人口10多万人。由于身心障碍和客观环境的影响,许多残疾人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岗位,也难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就业、培训、康复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他们有的封闭在家里,有的闲散在社会,自身能力得不到发展,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建立援助中心,让就业年龄段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就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体能康复训练和庇护性简易劳动,帮助他们发挥潜能、提高技能、提升社会适应能力,通过训练实现就业或辅助性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有尊严地生活。这对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建设和谐幸福厦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街(镇)普遍建立援助中心,服务能力1500人以上。2011年首批完成不少于15个,2012年底全部完成,初步形成以区福乐家园为骨干,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为主体,运作规范、功能完善,有一定专业服务水平的区、街(镇)残疾人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服务网络。
三、服务内容
(一)职业技能评估;
(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三)职业技能训练;
(四)职业指导及就业咨询;
(五)推荐就业及就业后的跟踪服务;
(六)设立工场,组织简单来料加工;
(七)体能康复训练,文体活动;
(八)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四、建设标准
援助中心分为基本型和标准型两种。基本型场地面积按200㎡控制,服务人数20人以上40人以下;标准型场地面积按350㎡控制,服务人数40人以上。
区域范围较大或残疾人口较多的街(镇),可选择以片区为单位设立若干个职业援助分中心。
场地内设:评估室、功能康复室、技能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和工场,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
五、机构性质
援助中心为公益性服务机构,由区残联牵头,街(镇)主办,接受市、区残联的业务指导。
六、服务对象及条件
援助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未实现就业的各类残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接受职业训练、体能康复锻练和庇护就业服务的16-50岁(男55岁)的各类轻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三、四级和精神残疾三、四级);
(二)生活能够基本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不需接送;
(三)无传染病,无严重躯体性疾病(如心脏病、肝炎、癫痫等疾病),无严重行为障碍和骚扰行为,无攻击、自伤行为和轻生意念;
(四)精神残疾类需经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病情稳定证明,并经精防医生评定适合在援助中心受训。
七、工作人员配备
(一)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基本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1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标准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3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二)人员要求:
1、本市户籍,年龄50岁(女45岁)以下;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管理人员需有从事管理工作经历;
5、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和具有职业指导师、助理社工师以上资质人员;
6、负责精防的医生须是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在职医生;
7、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
八、经费保障
援助中心作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项目之一,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拨付。具体项目为:
(一)场地经费:根据岛内外不同情况,对购置(或新建)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租赁的业务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装修: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控制;
(三)设备:根据援助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每个中心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运行经费:
1、学员培训经费:每人每月300元(含聘请教师、医生巡诊、劳动材料、训练材料、培训设备维修、水电费、办公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
2、学员午餐补贴及劳动津贴:每人每天20元;
3、工作人员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九、工作要求
援助中心是市委、市政府惠民实事项目之一,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重视,同时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积极推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工作任务的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扎实推进。
(一)各区政府负责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项目运作规范和项目建设标准,指导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审核资金;各区残联负责业务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的落实;
(四)市卫生局负责选派在职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科医生定期到援助中心巡诊,负责中心兼职医生的业务管理,并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护理知识和康复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区民政局在确认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对残疾人在援助中心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市残工委负责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十、2011年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配:
2011年首批15个援助中心建设指标分配为:思明区4个,湖里区3个,海沧区2个,集美区2个,同安区2个,翔安区2个;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尽可能在今年内建立援助中心。
(二)时间安排:
1、5月底前:
各区做好需求调研;
2、7月底前:
(1)市残联负责起草《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意见》和建设标准、运作规范等相关文件;
(2)各区、街(镇)做好选址工作;
3、9月底前:
(1)完成装修改造场所;
(2)选聘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
(3)评估和确定受训人员;
(4)购置设备、器材;
4、10月中旬:
(1)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训练档案;
5、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各区进行项目建设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残联;
6、12中旬:
市残联组织项目建设考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由市残工委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