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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 2008-03-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安监危化[2008]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危化[2008]2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通报》精神,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力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首次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建立违规记录;对再次发现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通报》中列出的2007年度第二次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不合格的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今年禁止进入我省市场,不予备案。
  三、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整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销毁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15个省(区、市)的19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98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1621个批次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其中,抽检爆竹类产品895个,烟花类产品726个。抽检查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陕西6个省(区)共有1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33个产品,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13个省(区、市)共有39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116个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占被抽查生产企业总数的9.5%(比上次抽查结果降低了3.2个百分点),其中:安徽17.6%、湖南16.7%、江西12.5%、河南10%、陕西7.7%、广西6.7%;抽检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占被抽查批发企业总数的39.8%,其中:上海100%、河南75%、广东75%、内蒙古66.7%、陕西60%、安徽50%、浙江42.9%、湖南37.5%、四川37.5%、河北28.6%、广西25%、江苏22.2%、江西14.3%。从批发企业的产品购销合同、记录及产品包装标识来看,经营环节发现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主要产自安徽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陕西内蒙古上海安徽湖南广西陕西6省(区、市)个别批发企业经营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未注明生产企业或所标注的生产企业经核实并不存在。北京重庆2个市未查出有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企业。
  这次抽检结果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生产企业仍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说明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需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加强。二是抽检发现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比例较高,说明经营环节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批发企业对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三是一些批发企业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健全,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合同,购进产品的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没有生产日期,给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可乘之机。
  为了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提高烟花爆竹本质安全程度,针对本次抽检结果及其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行为。被抽查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坚决依法查处本次抽检发现的违规企业。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拒检企业,名单见附件1),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2),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销毁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严给予经济处罚;对经营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未注明生产企业或所标注的生产企业经核实不存在的批发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从严并处罚款。对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要建立违规记录,再次发现同一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认真追查含有氯酸钾烟花爆竹及氯酸钾来源。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陕西省(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在经营环节发现的含有氯酸钾烟花爆竹涉及的本地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进行核查检测,查实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省(区)安全监管局要对本次抽检和核查检测中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追查其氯酸钾来源,依法处罚违规销售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全面检查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档案建立情况。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进一步严格禁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范围,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产品质量把关工作。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仅限在摩擦引燃和产生烟雾效果的部件上使用氯酸钾,烟花引火线和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使用氯酸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规范购销合同,对采购、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并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杜绝违规含有氯酸钾以及生产厂家不明、生产日期等包装标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产品购销合同不规范、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严予以处罚。对违规企业要建立记录,再次检查发现同一企业相同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加大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和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继续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对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药物安全抽检和质监部门产品质量检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问题的企业,都要按上述要求依法严格追查、处罚。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的情况,起到教育、震慑作用,打消企业的侥幸心理,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现象。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于2008年4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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