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法规[201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使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附: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2006年以来,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围绕实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创新形式,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完成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广大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发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积累的成功经验,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未来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未来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其中把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着力点,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发展改革系统的依法行政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形势需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新的更高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部分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关系发展改革工作全局的重要立法或配套制度还存在缺位,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一部分地方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亟待加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全系统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要求,适应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的新需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使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全面推动发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具体目标是:
1、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理论水平显著提高,对发展改革法治建设的重视达到新的高度,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进一步转变,能够更加自觉地在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
2、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能够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职权法定意识、程序合法意识、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行政决策制度更加健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发展改革主要职能有法可依、配套规则齐备,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责任更加落实,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4、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及时的宣传普及并顺利贯彻实施;社会公众对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的认知度、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能够理解和支持出台的政策措施;行政相对人普遍了解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相关工作的法定职责、程序和依据,自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找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合理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为推进发展改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好服务、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明确重点,分类指导。要针对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业务面广、人员多的实际特点,明确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实施分类指导,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点带面,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各方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现实需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活力。
(四)坚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要在全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立足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突出部门特色。要在培育亮点上下功夫,积极开展覆盖广、影响大、受欢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对整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带动作用。
(五)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左右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
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针对依法行政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学习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明确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学习。突出学习宪法,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深入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定职责、程序及责任。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勤政。及时学习“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诉讼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为满足全系统广大干部的法制学习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编写全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读本,作为参考教材。各地也要根据实际,为干部提供充足的法制学习材料。
2、突出重点对象,分层次开展法制培训。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全系统法制培训的重点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司、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机关党校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中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方面内容;举办委内各司局以及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依法行政学习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针对新颁布的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委内及各地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促进法律法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也要在举办的各种综合性培训中增加依法行政方面内容,组织对本地区市县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并对履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核准、资金分配、价格监管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专题法制培训。要创新培训形式,充分利用网络、视频教学等现代技术手段,解决工学矛盾,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
3、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落实法制学习培训任务。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确保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坚持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积极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学习班,适时开展领导讲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干部法制学习制度,采取定期确定自学知识点、适时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等方法,保证自学和集中学习时间。进一步强化对法制学习培训效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做到年终有检查、阶段有测试,并将法律知识学习掌握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围绕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主题,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遵法守法意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增强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机关内部法制宣传,推动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机关学法用法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激励作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加强机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或组织广大干部参加法制征文、书画、新闻、摄影、动漫作品征集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干部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在节能宣传周、价格举报宣传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周年之际,大力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发展改革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法制宣传与舆情监测的联动机制,及时抓住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舆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
3、完善法制宣传形式和工作机制。继续利用好机关法制刊物、法制展板、法制橱窗等传统形式,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加强日常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优势作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注重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辟法制宣传新阵地,加快建设机关门户网站法制宣传平台,增强法制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法制宣传效果。创新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系统上下、地区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发展改革各项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制宣传教育促科学民主决策,以法制宣传教育促制度建设,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行政执法,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其他法治建设,进一步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1、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本单位主任(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负责同志要列席会议。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加强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快制度建设步伐,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立法的重要程度、紧迫程度和成熟程度,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加快推进各项发展改革立法,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等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主任(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自觉维护法制统一。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法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4、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加大调解和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针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上下级机关之间,机关内部行政复议机构与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加大案件反馈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5、完善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公文运转、信访举报、保卫保密、法律顾问等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业务工作需要,及时建立新的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使行政运转更加顺畅、保障措施更加到位、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五、实施步骤与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由法规司、办公厅、价格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组成,法规司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动员会议,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机制,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委机关各司局和直属联系单位要指定一名“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和一名具体联系人员。
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也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采取召开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对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6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组成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并建立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召开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并评选表彰全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先进。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督导,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全系统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一级验收一级,认真做好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验收和表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全国发展改革系统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力戒形式主义。要精心组织实施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亲历亲为,及时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各地也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激励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适时对工作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尽可能地增加编制和职数,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头足、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要关心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成长进步,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工作人员。同时,积极支持基层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普遍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健全法制工作制度,培训法制工作人员,提高整个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对于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举办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对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骨干进行系统培训。各地也要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并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日常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激发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比能力、学业务、增才干的热情和动力,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同时,还要善于借用外脑,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法制工作与建议》、委门户网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栏,及时交流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同阶段,针对工作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召开不同规模、不同专题的座谈会、研讨会,加强系统交流,研究改进工作;探索建立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加强本地区法制刊物、网络等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集中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地区的沟通交流,及时上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共同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
《煤炭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预算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公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就业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防动员法》
《标准化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