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全爱卫办函[201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2年我办将对2008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1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2年6月31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
天津市:塘沽区、大港区、河西区
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
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金山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南京市、镇江市
浙江省:湖州市、富阳市、义乌市、嘉兴市、临海市、建德市
福建省:漳州市
江西省:宜春市、井冈山市
山东省:潍坊市、东营市、胶州市
河南省:新乡市、许昌市、巩义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
重庆市:北碚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贵州省:遵义市
陕西省:西安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二、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
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十渡镇
怀柔区:汤河口镇、杨宋镇
天津市
宝坻区:宝平街道
西青区:辛口镇、李七庄街道
河北省
唐山市:滦县县城、乐亭县城
山西省
长治市:平顺县城、武乡县城
临汾市:古县县城
辽宁省
大连市:老虎屯镇
吉林省
白城市:镇赉县城
通化市:通化县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三合镇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东宁县城
大兴安岭市:漠河县城
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城
伊春市:嘉荫县城
上海市
普陀区:长征镇、其如镇
宝山区:高镜镇、金山卫镇、山阳镇
嘉定区:徐行镇、外冈镇
浦东新区:张江镇、金桥镇、高桥镇
松江区:九亭镇、新桥镇
南汇区:惠南镇、新场镇
江苏省
南京市:宁南街道
苏州市:南丰镇、胜浦镇、巴城镇、沙家浜镇、支塘镇、渭塘镇、周市镇
扬州市:丁伙镇
常州市:薛家镇、洛阳镇
无锡市:鸿山镇、马山镇、洛社镇、安镇镇、长泾镇、周庄镇、顾山镇、夏港街道、万石镇
浙江省
杭州市:瓶窑镇
东洋市:横店镇
湖州市:安吉县城、煤山镇、钟管镇
嘉兴市:洲泉镇
金华市:浦江县城、佛堂镇
丽水市:云和县城
安徽省
马鞍山市:当涂县城
山东省
东营市:孤岛镇、广饶县城、丁庄镇、河口街道
河南省
郑州市:豫龙镇、乔楼镇、广武镇、徐庄镇、金寨回族自治乡
南阳市:西峡县城、桐柏县城
商丘市:夏邑县城
信阳市:新县县城
湖北省
宜昌市:兴山县城
湖南省
常德市:石门县城、澧县县城、安乡县城
广东省
广州市:石碁镇
深圳市:民治街道
佛山市:容桂街道、乐从镇、丹灶镇、里水镇、均安镇、杏坛镇、伦教街道
中山市:南头镇
东莞市:大郎镇、塘厦镇、凤岗镇、黄江镇、横沥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鹿寨县城
重庆市
壁山县城、巫山县城
贵州省
黔南州:荔波县城
云南省
昆明市:温泉镇、青龙镇
玉溪市:大营街镇
陕西省
宝鸡市:麟游县城
延安市:吴起县城、志丹县城
青海省
海北州:西海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城、沙雅县城
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一师12团场、农五师81团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