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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等)赴坦桑尼亚进行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将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院、多多马医院、姆索马医院、塔波拉医院。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方供应。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坦桑尼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坦桑尼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三千先令)、出差费由坦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坦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如遇到坦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坦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队。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坦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坦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坦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八月五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钟剑华 塞佩库
(签字) (签字)
议定书附件: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及专业表
科 别 人 数 说 明
内 科 4
普外科 4 包括泌尿科医生1名
神经外科 2
妇产科 4
五官科 4
眼 科 2
放射科 1 心血管系统
麻醉科 4
病理科 1 组织病理
翻 译 5
炊事员 4
司 机 1
队 长 1
保留人数 3 待设的脑外科组
总 计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