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2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迁建宜宾水运口岸的请示》(宜府〔2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现设在宜宾港安阜码头的宜宾水运口岸迁建至宜宾港志城作业区。
二、新的宜宾水运口岸的查验监管设施和口岸综合办公设施,由你市负责建设。新设施应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三、在宜宾水运口岸迁建过程中,要做好新、老口岸的业务衔接工作。在新的宜宾水运口岸做好公水、铁水、江海联运和物流等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四、宜宾水运口岸迁建工作完成后,须通过国家口岸查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的验收、批准后,该口岸方可正式对外开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