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1]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延长实施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延长实施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
2009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09〕28号)以来,本市积极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受到了市民群众的欢迎。到目前为止,全市累计推广节能灯等高效照明产品2300多万只,其中包括向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免费赠送节能灯。居民家庭的节能灯普及率普遍提高,节能意识显著增强,实现年节电量超过10亿千瓦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8号),今年本市将继续补贴推广500万只节能灯,其中包括向4万个特困残疾人员家庭免费赠送8万只。为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范围,推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现将本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高效照明产品政府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沪府办发〔2009〕28号文的要求执行。有关补贴资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要追缴扣回其补贴资金,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