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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费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 1993-08-03
发布部门: 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规土征字[1993]003号

根据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精神,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费用作如下调整: 


  1、拆除自拆自建的农户居住用房的过渡费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一次性付给3~5个月过渡费,搬家费应根据路程远近一次性付给300~500元。 
  2、拆除非农户居住用房(含安置到还建楼的农户)过渡费用以最后一户拆除之日起在18个月之内安置的,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超过规定安置时间(即18个月,下同)12个月之内的每平方米7元,超过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每平方米14元。一次安置到位搬家费每户200~300元;过渡性搬迁加倍。 
  3、拆除企、事业单位用房,按照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第三、四条的标准执行。 
  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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