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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络监管平台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4 生效日期: 2011-05-24
发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办内各处及服务中心: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络监管平台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络平台监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我办网络平台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网络平台监管工作效能,方便群众诉求,完成各项评议、考核指标,更好地服务社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网络平台指:辽宁省民心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96123沈阳市民服务热线网(民生微博、沈阳市群众诉求信息监管平台)、沈阳政府法制网。

  

  第三条  网络平台监控工作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信息收集、政府公开信息发布(更新)、上传群众诉求答复、上传评议和考核文件、下载资料等。

  

  第四条  信息收集内容

  (一)每日分上、下午两个时段,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监管,接到群众诉求信息、民生微博关注信息应立即下载整理并形成纸制文件。

  

  (二)每日浏览国家、省、市政府门户网;国务院、省政府法制网;人民网、沈阳日报网和市人大网、市政协网等网站,重点收集政府法制工作动态、重要论述、相关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

  

  (三)及时收集国家、省政府门户网发布的主席令、省政府规章和市人大网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收集整理办组织机构、政策法规(部门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人事、财务公开、工作总结、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

  (一)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信息发布,由承办人填写《市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表》报综合处进行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任审批。审批后,将审批件和电子文档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登载在沈阳政府法制网-立法在线-征求意见栏目中。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主体公告等信息发布,由承办人填写《市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表》报综合处进行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审批件和电子文档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登载在辽宁省民心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和沈阳政府法制网相应栏目中。

  

  (三)办组织机构、政策法规(部门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人事、财务公开、工作总结、工作动态等信息和在各网站收集到的信息发布,由承办人填写《市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表》报综合处进行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后,将审批件和电子文档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登载在辽宁省民心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96123沈阳市民服务热线网和沈阳政府法制网相应栏目中。

  

  (四)部门文件信息,由承办人在申请发文字号的同时,将电子文档报综合处。

  

  (五)各处室应将重点工作、重要会议、人员培训等工作动态信息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发布。

  

  第六条  沈阳市群众诉求信息答复制度

  (一)接到的群众诉求信息应立即下载整理形成纸制文件,由综合处提出承办意见。

  

  (二)承办处室提出答复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件和电子文档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上传答复意见。

  

  (三)承办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诉求答复意见的起草和审批。

  

  (四)对群众诉求答复应积极主动、严谨细致,力争五星级答复件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民生微博管理制度

  (一)民生微博管理实行日志登记制度,每日填写《市政府法制办民生微博日志》,每3日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

  

  (二)接到群众诉求信息后,应立即下载整理形成纸制文件,由综合处提出承办意见。

  

  (三)承办处室按规定时限提出答复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件和电子文档报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上传答复意见。

  

  (四)简单咨询、求助和投诉应在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复杂咨询、求助和投诉一个工作日办理不完,当日应做出合理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五)涉及到我办重要工作的咨询、求助和投诉,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答复。

  

  (六)每日17时前,在民生微博“有什么新鲜事告诉大家”栏目中发布一条政府法制工作信息。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

  (一)网上评议、考核工作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将评议、考核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

  

  (二)各处室按任务和时限要求制定方案、措施,并提供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由综合处负责上传文件。

  

  (三)每月5日前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上传《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25日至30日上传考核、评议的相关文件。

  

  (四)及时更新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和沈阳政府法制网政府公开信息。每月至少向辽宁省民心网、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发布10条信息,向96123市民服务热线网发布5条信息。

  

  第九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府法制办民生微博日志(略)

  2.市政府法制办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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