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医政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实施12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各级血站的辛勤努力,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临床用血量逐年增加,结构性、季节性、区域性缺血问题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献血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方位重视无偿献血工作
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用血供应、确保血液安全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举措。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对于进一步弘扬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和《通知》的要求,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偿献血工作,从加强社会管理和关注民生的高度,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要定期、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无偿献血工作,争取党委、政府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布局等多方面支持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
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作为无偿献血工作重要责任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履行责任,主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要将无偿献血工作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卫生系统正在开展的“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要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各类机构,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社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要争取将无偿献血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协助宣传、文化、科技等部门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和推广无偿献血科普知识,协调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献血点的设置,争取教育部门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支持共青团等团体加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力以赴、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
三、深入宣传,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主要媒体和宣传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弘扬“无偿献血、关爱生命”的无私奉献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转变宣传方式,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一般性宣传与突发事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要号召和动员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医务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特别要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深入发掘、广泛宣传无偿献血优秀人物的模范事迹,彰显先进,树立典范;要发挥自身优势科学宣传无偿献血知识,鼓励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开拓思路,提高采供血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采供血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和采供血服务能力建设,确保采供血工作与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报血液采供情况。各级血站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血站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为献血者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制订可持续发展无偿献血招募策略,加强人力、物力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无偿献血招募能力;要关心和重视采供血一线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拓展无偿献血工作模式,逐步实现由流动献血向固定献血,由随机献血向预约献血,由街头动员向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动员的稳步转移;要建立健全固定献血者队伍、成分献血者队伍、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应急献血者队伍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队伍。
五、规范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力度,完善输血科建设,切实做好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要根据本地区、本医疗机构临床业务开展情况,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健全临床用血申请报批和考评公示制度,把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作为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科室绩效、医疗质量控制、医师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定期考核。要积极稳妥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开辟节约用血新途径。要严格规范互助献血相关标准、程序,防止违法违规献血行为。
六、完善预案,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建立健全血液供应预警响应体系和血液保障应急分级管理预案,对可能影响采供血的各种因素及时进行科学分析,采取有效方式,减少自然环境、天气变化、特殊时间段等客观因素对无偿献血的影响,尽力避免出现血液供应紧张状况,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各级血站要实时监控血液采供状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采供血信息,并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保障临床诊疗工作血液需求;加强应急献血储备队伍建设,提高血液保障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血液供应紧张应对机制,合理调整血液库存,按照临床对血液需求的轻重缓急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临床重点救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