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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8 生效日期: 1999-08-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9]10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黔府呈〔199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位于亚热带高原山地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人均耕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38.1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3.3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耕地退耕还林(草)33.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7.6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9.88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划),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92.28万公顷,现占有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黔中、黔北和黔东北地区,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黔东南地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占用耕地,重点保护好坝区耕地,充分利用非耕地发展林果业;黔西和黔西南地区,要因地制宜安排农林牧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加强林地保护,切实做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等工作。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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