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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01 生效日期: 1983-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即国发[1982] 151号文件)省政府已印发各地。近半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已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铁路等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意义,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保护铁路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 
  二、铁路沿线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加以解决。同时,应根据《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明确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地界,定立界标,逐段落实爱路护路责任制。 
  三、铁路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严禁任意占用。 
  1.对少数社员群众已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和果树的,限期在本季收获以后,一律禁种、禁载、并将已种果树尽快迁出铁路地界。 
  2.对于在铁路用地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的,如直接妨碍铁路行车安全,要限期无条件拆除;对铁路行车安全无直接影响的建筑物,应区别不同情况,由铁路部门与不地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强行占用铁路用地。 
  3.对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碴,人为地造成泥石流危害的地段,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严加制止,并责令这些社队和厂矿企业限期治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对在铁路沿线病害水库、塘坝,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加固整治;一时无法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蓄水,明确责任,加强看管,保证安全渡汛。 
  四、对不听劝阻,继续违反国务院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妨碍铁路行车安全,中断铁路运输,造成事故,使铁路设施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负经济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文附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布告。 份,请在铁路沿线社队、场镇广为张贴,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一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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