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1]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7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工学院在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基础上建立,同时撤销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的建制。
二、青岛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青岛工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内部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按民办机制运行。
四、青岛工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五、青岛工学院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新专业,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青岛工学院所需经费由学校董事会负责。学校董事会应提供充足的经费,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七、青岛市要加强对青岛工学院的领导,及时协调和解决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青岛工学院应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