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6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宁价检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2011]1050号)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认识
2010年4月以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措施,我区房地产市场随之出现积极的变化,商品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仍存在部分经营者价格透明度不高、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组织开展全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等行为,是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调控、稳定和规范商品房价格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下决心、花大力,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认真落实检查任务,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检查的组织。此次专项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区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列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从2011年5月20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主要检查:
(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没有标明各项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违反代收代办收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原则的行为;
(三)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具体确定的承诺,实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四)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的行为;
(五)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的行为;
(六)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
(七)未按规定在价格主管部门更改备案价格擅自在“标价牌”和“价目表”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八)没有标示优惠折扣和享受优惠折扣条件的;
(九)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没有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
(十)没有一次性公开预售房源以及未标示已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的;
(十一)没有标明容积率、车位配比率、套内建筑面积和单价等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
(十二)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检查的几点要求
(一)逐一进行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人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二)依法严厉处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贯彻执行。(三)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58受理价格举报和发现价格违法线索的功能,从举报中发现线索,从快查处。要动员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维护商品房市场良好价格秩序的社会氛围。
(四)曝光价格违法案件。检查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表扬诚实守信的单位,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消费者识别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措施。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7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组织部署、出动检查人员数、检查单位数、查处案件数、实施经济制裁数、1-3件典型案例等)报送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046039)。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