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建质字[2011]15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2011]11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省政府安委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上旬之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动员部署。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全省即将开展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施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中旬,我厅将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对各地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督查,具体工作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好落实。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公开严惩。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6月底前,将本市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整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