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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外部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对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以及《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机构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逐级分解到担负执法任务的机构直至个人,制定相应措施加以约束所形成的一项长期稳定、积极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对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实施有组织的社会、层级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的严密、直接、有效的行政监督考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职权、授权和委托形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类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四条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坚持全面实施、分级组织、强化监督、社会评议、严格考核、集中验收、统一标准、量化打分、奖惩分明、一票否决的管理原则。实行自觉实施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履行法定职责与日常工作任务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与各种奖惩措施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执法部门、机构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负责审核报批、检查监督、组织评议、考核验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的人事、监察、财政、统计等部门和负责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验收的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评议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第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形成规范的文本,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二)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目标;
  (三)提出行政执法措施、执法要求;
  (四)制定奖惩制度、实施赔偿办法;
  (五)需要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按照法定职责重点建立以下保障制度:
  (一)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三)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和使用管理制度;
  (四)行政处罚和收费收缴管理制度;
  (五)接受社会各界和内部层级及个案监督管理制度;
  (六)履行职责中的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备案审查、错案追究、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政府审批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报送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同级政府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省以上直管部门按照执法行为地域监督的原则同样办理。


    第九条 经政府批准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建立单位应就执法依据、机构变动、人员调整等变化情况,对相关内容随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个案监督,随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依法办事的职责、程序、期限、结果等内容,随时接受政府法制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实行评议制。评议工作每年度一次并在考核验收前期进行,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统一开展。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种评议活动结果不作为此项评议的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内容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参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的范围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和政府主管领导。评议时一般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按上述评议结果名次依次排列,属市政府评议范围的单位前30名的在市报上公布,听取社会各界评议意见,排列前20名的单位取得评优资格参与考核。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于每年的6月末前进行一次自查,为年度考核做必要的准备。全市考核工作于每年的12月末完成。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应当在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成以政府法制部门为主吸收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逐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应采取检查为主、汇报为辅、标准一致、分类指导、综合平衡、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验收标准应当视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度、政府法制建设的现状;
  (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执法队伍管理教育工作中的执法资格审查、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调训、执法证件管理使用、违法案件数量及查处结果情况;
  (五)本级政府或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向上级备案审查情况;
  (六)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履行、行政诉讼败诉情况;
  (七)其他应列为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开展日常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中,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动态管理档案,分别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或机构实行正副本管理,随时记录该部门或机构执法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按其违法事实和后果制定减分标准纳入年度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应制定科学的验收标准。对社会各界评议、日常动态监督、考核验收结果综合分数作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排列名次,其中:得分前10名单位为优秀单位,后10名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其他为基本合格单位。排列名次和评定档次仅限于本年度有效。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奖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验收结果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建立而未建立的单位实行年度工作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制。
  (二)年度考核验收不合格单位第一责任人向本级政府说明情况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
  (三)年度考核验收连续两年不合格单位,政府向有任免权的机关提出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予以调换位置的意见。
  (四)考核验收合格及基本合格单位按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法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政府形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本市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提法和作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评议、考核方案及验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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