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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03
发布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长住建发[2011]129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工程执法局,各区住建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针对目前全市建设系统在创建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确保我委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原有监管和巡查的基础上,从5月3日至5月10日,由委领导带队分别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督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及重点

  

  1、督查范围:凡在我市城区内省管、市管、区管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工作的监管督查。

  

  2、督查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十种脏乱现象说‘不’”的要求,本阶段重点督查建筑工地围挡、工地进出口洗车设施、安全网、材料堆码、工地场内硬化及扬尘控制等情况。

  

  二、督查分工及要求

  

  从即日起,由市住建委领导带队,成立5个督查组,分别督查各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创建工作。

  

  (一)督查分组。

  

  1、芙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委领导:程定夫

  

  组 长:李光辉

  

  成 员:袁 芳(联络员)、杨 勇(市质监站)、周毅波(市安监站)、常敏(执法局)、章汉其(芙蓉区住建局)

  

  2、天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委领导:汤 伟

  

  组 长:彭 湘

  

  成 员:刘明艺(联络员)、王卫中(市安监站)、陈 平(市质监站)、程 雳(执法局)、王钰莹(天心区住建局副局长)

  

  3、岳麓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委领导:赵志宏

  

  组 长:黄小晗

  

  成 员:刘 浪(联络员)、马 翀(市安监站)、廖 威(市质监站)、冯建华(执法局)、张仲华(岳麓区住建局副书记、副局长)

  

  4、开福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委领导:张跃先

  

  组 长:张 虹

  

  成 员:蔡 胜(联络员)、熊尚湘(市安监站)、翟晓燕(市质监站)、冯环(执法局)、彭 毅(开福区住建局副局长)

  

  5、雨花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委领导:竺钦军

  

  组 长:李新民

  

  成 员:高尚荣(联络员)、袁志刚(市安监站)、王安平(市质监站)、张新明(执法局)、彭 辉(雨花区住建局副局长)

  

  (二)督查方式。

  

  1、本次督查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原则,带队委领导及组长对督查范围内建设工程创建工作负领导责任,督查组成员必须全力服从领导;

  

  2、督查工作以差别化管理为主的方式进行,市创建办通报的项目及由市安监站、区住建局提供的文明施工较差项目为督查重点;

  

  3、各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其监管部门和委扬尘污染巡查组交办督促整改任务;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委扬尘污染巡查组负责跟踪了解整改情况,以确保督查实效。

  

  4、各组由带队委领导自行安排督查行程,自行解决车辆问题;

  

  5、委相关处室、站、局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督查组工作;委扬尘污染巡查组除配合督查组的工作以外,其日常巡查工作照常开展。

  

  三、严格纪律和责任追究

  

  为认真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顺利开展,强化建设系统监管责任行为,凡在这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而在创建活动检查验收中被扣分或受到省市点名批评的责任场所和具体项目,市住建委将严格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抓落实,使文明创建工作受到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大小,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停工整顿;

  

  2、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新闻媒体曝光;

  

  3、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吊扣资质证书。

  

  (二)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抓落实,使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大小,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限期整改;

  

  2、责令停工整顿(纳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记录);

  

  3、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新闻媒体曝光;

  

  4、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扣现场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直至上报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监理单位责任追究

  

  监理单位不按要求抓落实,使文明创建工作受到影响的,视其影响程度大小,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责令限期整改;

  

  2、下达不良行为告知书;

  

  3、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单位资质等级。

  

  (四)机关工作人员和二级机构监督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使文明创建工作受到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以上责任追究:

  

  1、监督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岗学习1-6个月,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扣发年底奖金的处罚。

  

  2、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属区责任范围的,将严格追究各区住建局责任。

  

  3、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委属单位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影响到创建活动的,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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