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发改产业[2011]55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发展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煤化工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现将煤化工项目审批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今年年底以前,国家原则上不再安排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甲烷气等五类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二、加强项目审批管理。按照文件要求,煤化工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根据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和733号文件精神,除发改产业〔2011〕635号文件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他煤化工项目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重点煤化工项目须列入我省“十二五”专项规划,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
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强化要素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煤化工生产要素资源配置,要积极推动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严格项目环境评价审核和节能审查,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和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的煤化工项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挤占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煤化工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的煤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的煤化工项目。
四、落实行政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对违反国家土地、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发展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