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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5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本市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范围

  市统计局核定的2010年度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一)备案方式。

  重点用能单位登录“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网址为:project.bjpc.gov.cn/jngl/)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在5月6日前,向本单位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加盖公章的以下纸介质材料:

  1.下载打印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参加过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备案审核。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备案信息,审核内容包括备案表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报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及备案信息是否准确等,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备案表未填写完整、信息不准确或所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退回备案单位修改后重新备案。

  2.对审核合格的备案单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填报系统确认,并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填写审核意见及备案号,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备案单位。审核工作应于5月13日前完成。

  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方式。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于5月16日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本单位2010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介质材料:

  1.下载打印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1.初审。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有疑义的,应向报送单位确认,需要修改的应要求重点用能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初审完毕后,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出具初审意见,并于5月25日前,连同各单位报送纸介质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2.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分析的深度以及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年度节能目标是否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是否提高等,对报告数据及内容有疑义的,应向用能单位确认,需要修改的,应要求用能单位修改报告后重新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按时按质完成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组织,做好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审核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

  2.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的;

  3.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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