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财企[201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各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公司中选取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内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附件,包括: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六)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条件;
(三)项目内容是否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节能量。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会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下达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级次确定。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但是单个项目不够第三款规定节能量低限要求的同类型项目,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和节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节能服务公司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暂停用能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