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1]161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信息中心:
为了快速上报市场异常情况,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变化,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做到及早发现、顺畅报告、妥善处置,确保市场稳定运行,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工作机制的通知》(商市运函〔201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陕西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异常波动
市场异常波动包括: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市场突变等事件或因素引发的群众大量购买商品(主要指生活必需品)或市场抢购、商品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鲜活农产品滞销、价格大幅下跌;其他值得关注的市场异常情况。
二、建立监测预警队伍
由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测工作的领导、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省商务信息中心相关人员,各市(区)3-5家重点流通企业(大型超市、农产品交易市场)主管营销负责人,组成陕西省市场监测预警特约信息员队伍。
三、明确主要工作职能
各有关企业和省商务信息中心特约信息员必须认真巡查市场运行,及时发现并准确上报市场出现的各类商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情况,同时分析形成原因、变化大小和后期影响程度,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特约信息员报告情况,认真核查分析,迅速与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以处置。
四、报告时限和方式
市场监测预警实行逐级核查确认上报。企业特约信息员在发现异常波动现象1小时内,向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特约信息员异常波动信息1小时内,迅速核实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上报一般采用传真上报,辅以电子邮件,并以手机联络形式提醒。
五、激励约束措施
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区)特约信息员上报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情况,按照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给有关市(区)主管部门(含省商务信息中心)加计分,按照市场监测体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特约信息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未经核查而上报虚假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主管部门或特约信息员,给予批评、通报;造成严重影响者,责成做出书面检查,取消特约信息员资格。
六、其他管理要求
1、各市(区)重点联系的流通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市场监测预警特约信息员由各单位根据业务职能分工确定,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4月10日前将《陕西省市场监测预警特约信息员登记表》上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备案。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测预警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省商务信息中心和各重点联系流通企业的特约信息员应确保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3、上报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必须以客观实事为依据,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市场销量(额)、价格变化等定量信息,并署企业特约信息员和主管部门核查人员姓名,严禁谎报、误报、错报。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和调控措施,应本着稳定大局、妥善处理、科学引导、积极配合的原则,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加保密。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测预警特约信息员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测预警特约信息员登记表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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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4月10日前传真至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