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1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为:新建保障性住房和社会商品住房综合价格涨幅低于我市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4号)要求,加强协调、落实措施,继续全力做好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确保完成上述目标。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