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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生效日期: 2011-03-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上来,确保“十二五”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好《通知》精神,凝聚共识,协调行动,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中去。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狠抓落实,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开展。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方案,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岗位和人员,明确考核奖惩办法,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防范制度措施,优化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要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抓住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现场安全执法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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