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2]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云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一2005年)》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一2005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一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老龄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云南省老龄事业七年发展纲要(1994一2000年)》的颁布和实施,使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视,老年法规建设得到加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老年群众组织活动进一步规范。但是,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养老功能不能适应家庭规模小型化对建立新的社会养老机制的需求,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和服务短缺,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远远落后于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需要,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2000年底,我省老年人口为395万,占总人口的9.4%;预计到200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50万,约占总人口的10%;2025年老年人口为802万,约占总人口的16. 1%;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达1268万,超过总人口的1/4。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人口老龄化发展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必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跨入新世纪,我省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发展战略。以实施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实力,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老年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方向。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既要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也要注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视农村的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好贫困地区老年人的生活困难;保障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基层。 
  三、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十五”期间,着重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改变老龄事业发展与老年人口增长不相适应的状况,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至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至建立以城镇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至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至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至理顺老龄工作关系,健全老龄工作体系。 
  (二)任务 
  1.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初步建立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 
  在城镇,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等类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政府经办的农村养老保险与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鼓励农村人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对老年人的集体福利制度;注意探索和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老年人中的贯彻落实,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模式,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2.建立和完善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努力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探索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人的医疗条件。 
  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街道与其相近的医院共同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低廉的老年人医疗保健室,其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求两年内搞好试点,五年内基本完成。大力发展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和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 
  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40%。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注意针对老年妇女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监测;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在老年人中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能力;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 
  为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创造条件,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30-40%。县(市、区)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点),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健身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倡导并组织老年人参与健身活动;逐步建立老年人体质监测站,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指导工作。 
  3.建立照料服务设施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住宅、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应逐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90%。城市要有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街道要建成能容纳30人以上的养老院或托老所,逐步形成养老设施网络。乡(镇)敬老院要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扩大到周边地区的老年人。 
  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集生活服务、疾病防治、文体活动为一体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开展应急服务。充分利用家庭照料资源,积极探索支持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的有效办法,逐步优化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和社区环境。 
  加强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60-8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重视、利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积极鼓励在校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为老服务,形成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 
  适应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市、区、街道和居委会老年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4.发展老年教育和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大中城市要建立并逐步形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强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市、区)要建立老年文体活动中心;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同时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建立老年教育网络。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教育。省要建立1所示范性老年大学,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老年大学,街道和乡(镇)以及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要有老年学校、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各类成人教育院校应开设老年班;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等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重视做好老年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加强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特别重视老年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健康的人生观。在城市,要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活动,老年大学在校学员人数在现有基础上要增加1倍;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办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办好老年报刊和栏目。大力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注意发挥城乡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积极引导、支持他们按照章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5.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省老龄工作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老龄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老年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内容,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在大中城市建立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要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加强法律监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老年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抓好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保证经费投入 
  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增加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老年教育等方面。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需要。努力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在彩票收益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加快体制创新 
  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老龄事业的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将敬老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教材,把《老年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法。 
  (五)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年人口数据库,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年科研机构的作用,充实老龄科研力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省外、国外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老龄科研水平。 
  重视人才培养,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综合性大学要创造条件,开设社会老年学专业或课程,在医学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教学内容;委托大专院校开办老龄干部大专班、岗位专修班等,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适应新形势对干部队伍的要求。 
  (六)建立督促、检查和评估机制 
  《纲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报结果。在每年检查的基础上,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