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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1 生效日期: 2011-03-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3月29日在杭州举行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预计会期2天。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本次会议允许公民旁听。这次会议建议议程主要有: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情况的报告;二、审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三、审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四、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等。现就公民旁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安排杭州市(含所辖县、市)的公民参加旁听。凡是杭州市或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提出旁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申请。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本次会议旁听人员总人数为15名。

  二、要求旁听本次会议的公民,请凭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杭州市区的公民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公民旁听申请手续(地址:省人民大会堂中门;联系电话:87053444、87057931;传真:87053445;申请时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下午2时30至4时30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申请。杭州市所辖县(市)的公民到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公民旁听申请手续(地址:环城北路318号市府大楼;联系电话:85250716、85250711;申请时间:3月23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根据公民报名先后顺序等情况,确定旁听本次会议的公民名单,并通知旁听公民本人。

  四、参加旁听的公民请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到会,并遵守会场纪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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