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鸡政办发[2011]2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矿2011年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鸡西市地方煤矿2011年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提高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地方煤矿 “四个专项推进”、“两个专项整治”为统领,以煤矿安全层级管理为核心,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实现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制度化、网络化、常态化,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实现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建立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全面提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和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三)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夯实煤矿安全质量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层级及职责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按职能、职责划分为四个层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
(一)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煤矿企业日常生产全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装备、设施、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要对自身的安全隐患进行日常检查。要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逐次张贴在煤矿学习班公示牌板上,及时通报全体用工人员,并落实隐患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
(二)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指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直煤炭企业(公司)与县(市)、区政府为同一层级(下同)。
(三)市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通过对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质量做出评价考核,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市政府督查。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并做出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一)日常检查。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保证日常检查监管频率,对辖区高沼、高管、水患和管理薄弱等重点矿井的监管频率在2天以内,对其他矿井的监管频率在5天以内,落实整改闭合并跟踪问效。对停产矿井监管到位。
县(市)、区政府必须每天将检查煤矿存在隐患和处理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系统,现场检查单交由煤矿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