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电[2011]10号
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盐业公司: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食盐抢购事件。自3月16日以来,我区部分地方也出现食盐抢购情况。一些不法经销商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群众反映强烈。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7号)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的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我区普通碘盐零售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盐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食盐价格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食盐,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食盐价格的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的稳定。
二、加强食盐市场的动态监测。各市、县物价局必须高度关注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对食盐价格、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保持信息发布和公开,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加强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检查组开展食盐价格的专项检查和巡查,对擅自提高及哄抬食盐价格、囤积居奇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确保食盐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注重处理食盐价格的举报投诉,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投诉和食盐价格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保持与当地主流媒体单位的密切联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宣传目前我区食盐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等情况,介绍国家和自治区加强食盐市场和价格监管的措施,澄清不实信息和传言,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促进市场稳定、价格稳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