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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统一外汇业务用章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30 生效日期: 1996-12-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96)第685号
  为了规范全行外汇业务,加强对各分行国际业务的管理,保证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复〔1996〕464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部”对外营业机构清理方案的批复》精神,总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统一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用章。现将有关用章事项规定如下: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种外汇业务用章统一名称、统一用途、统一规格、统一图样。其中外汇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 
 
  统一名称。各种用章均由总行命名并统一冠名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行)。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处,不论其外汇业务采用何种内部分工体制,均使用统一名称的业务用章。 
 
  统一用途。所有用章均由总行统一规定使用范围,各行按照总行规定进行业务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统一规格。所有外汇业务用章统一规定为以下几种规格: 
 
  1.圆形,直径为3.8厘米; 
 
  2.等边三角形,边长为4.5厘米; 
 
  3.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 
 
  4.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 
 
  统一图样。即所有印章均由总行统一设计,采用统一的组合。图案上方一般印行名,中间日期,下面印章名。 
 
  统一制作和颁发。外汇联行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总行规定格式,省级分行统一制作和颁发。人民银行、外管局等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外汇业务用章,按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不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经办行处自行制作。 
 
  二、外汇业务用章名称、用途、规格 
 
  (一)总行统一刻制的印章 
 
  外汇联行专用章:用于外汇联行往来业务及办理外汇汇票业务。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刊有联行行号。 
 
  (二)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新印章(如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外汇会计专用章:用于当地金融同业往来预留印鉴签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 
 
  2.外币现金收讫章:用于外币现金收款凭证。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3.外币现金付讫章:用于外币现金付款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4.外汇转讫章:用于银行汇票解讫、信汇和电汇回单、单位收帐通知以及已处理的内部转帐凭证等。该章为三角形,三边等长4.5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5.单位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用于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凭证。该章为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上半部刻行名全称,下半部刻“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 
 
  6.国际结算专用章:用于国际结算业务中向客户出具的各种面函。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所在城市已开办外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分支行(处)于同日启用下列印章: 
 
  1.外汇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提出外汇票据交换的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和交换号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他行外汇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开户单位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单回单。该章须刻有“收妥后入帐”或“收妥抵用”字样,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均由各省分行国际部按上述规定的名称和尺寸自行组织刻制,印章图样参照人民币对应名称的印章图样,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分行制定,印章的质料和字体的字型由制发单位自定,字体为宋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三)按监管部门要求刻制或自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根据需要可刻制收发电文专用章,出口来证通知专用章,结、售汇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代理调剂外汇专用章等。 
 
  三、有关分行国际业务部公章的使用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6〕254号文件《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的精神,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际业务部均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今后国际业务部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业务,只限于系统内行政管理使用。 
 
  四、刻制印章的要求 
 
  1.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向公安机关备案,在指定刻印厂刻制。 
 
  2.各级行对外启用新印章应向所属机构和有关部门发送启用印章通知,并附新印章印模。 
 
  3.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制发、使用、保管安全,并认真做好原印章的上缴、核销等工作。 
 
  4.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新旧印章、票据交替时期的管理工作,严防不法分子乘机做案,确保银行及客户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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