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78号)中涉及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等费用列支渠道的相关内容。
停止执行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问题的,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由国有资本收益解决。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