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太原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进一步促进“十二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全面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消防装备建设达到中部地区先进水平,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火灾形势整体平稳。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改革创新消防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完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协调发展。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着力推进城乡消防工作一体化;
以人为本。积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消防执法质量和效益;
标本兼治。全面加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科技兴消。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善消防器材装备,推动消防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科技含量;
科学施救。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着力增强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于2011、2013、2015年初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下一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上一级政府组织督查考评,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兑现奖惩措施。
2.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实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函告督办制度,推动落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2011年底前制定出台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具体办法,每年至少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强化依法监管职责。2011年市政府出台部门联合执法规定,建立完善规划、建设、安监、质量监督、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联审批”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核发相关证照等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1.着力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制度,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重点,出台“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建设标准并组织达标验收,逐步开展“四个能力”等级、星级评定工作。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消防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各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各行政村应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农村多户联防,大力开展“零火灾社区(村镇)”创建活动。2011年和2012年,分别有70%和100%的社区达到“四有”(有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执勤装备、有经费保障)、行政村达到“五有”(有防火安全公约、有宣传标识标牌、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消防管理人员)标准。
3.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作为火灾防范重点,从严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核审批。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人员密集场所向社会承诺消防安全。在火灾高危单位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消防技术产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防控火灾整体能力。
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规划、住建、房管、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推行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项目经理、监理人负责制,严格农村新建工业项目和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审批,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凡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施工期间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5.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商业密集区等区域的消防“盲点”、“乱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整治违法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违章使用明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针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工作会商机制,严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查和消防产品打假等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6.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强力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对拒不整改或延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法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加强消防科技研究应用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步组织实施。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加强新型防火灭火技术、材料和消防装备器材研究应用,提高消防科技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资质审批,落实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作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检测、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关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
1.修订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修订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批准实施,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2011年底前,建制镇和经济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城中村改造工程必须编制完成消防规划。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积极开展火灾风险与灭火救援力量评估,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乡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2.进一步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根据《太原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2006-2020)》,到2020年底我市建成消防站63个,2010年底已建成24个, 2011年拟在建成区新建6个、在古交市新建1个,从2012年起,每年新建4-5个。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道路改造,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我市拟新建消防站26个(其中特勤消防站2个,一级消防站24个),营房建设和装备建设均达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到2015年底,全市消防站总数达到50个,可完成《太原市城市消防专业规划(2006-2020)》目标总数的79.3%。在太原晋中同城化建设中,结合接壤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站,确保消防站布局适应太原都市圈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需要。
3.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制定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和战勤保障装备。2011年,消防支队所有执勤中队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标,在此基础上,逐步优化装备器材配备结构,实现更新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新购消防车辆比功率(发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与总质量之比)达到10以上,主战车辆(总质量10-14吨)比功率达到12以上、水泵流量大于60升/秒;提高举高、抢险救援、防化等专勤消防车配备比例,增加远程遥控水炮、消防机器人等自动灭火装备的配备数量,适应特殊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广泛应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和新型高效灭火剂。2011年底前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站至少各配备1辆a类泡沫消防车,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至少各配备2辆作业高度30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其他县(市、区)至少各配备1辆作业高度30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从2012年起,按照国家标准一次性配齐新建消防站消防车辆(至少1辆a类泡沫消防车、1辆作业高度30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和1辆抢险救援车)及个人防护装备、随车器材、特勤器材。到2015年,全市消防执勤车辆总数由现在的176辆增加到300辆,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装备建设达到中部地区省会城市先进水平。
4.加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消防规划建设改造公共消防供水管网及设施,完善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提高城乡消防供水安全性和可靠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规划建设供水加压站,保证消防供水流量和压力;改造主城区消防供水管网,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按照国家规范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建成率达100%;在主要道路增建消防水鹤,解决消防供水能力不足问题;消防供水不足的旧城区以及文物古建筑区域,应规划建设消防水池;在汾河公园和人工湖泊规划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2015年底前,在人工湖泊建成15处(晋阳湖4处,城西水系3处,迎泽公园、儿童公园、龙潭公园、森林公园各2处),在滨河东西路两侧建成10处。加强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防止损坏、圈占、埋压。2011和2012年底前,市政消火栓完好率分别达到70%和100%;到2015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市政消火栓管理数字化,基本建成市政供水、自然水体、人工水体相结合的消防供水综合保障体系。
5.加快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重视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公安消防信息指挥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开展消防信息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公安消防部队快速反应和实施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 2011年底前完成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改造和综合集成,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完善信息中心建设,改造卫星通信系统,配备车载台和背负台,完成短波通信网建设。建设公安消防二级10兆直联网和三级4兆直联网,依托消防直联网和公安网建设完善消防视频会议系统,配备高清mcu和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建成3g图像传输系统,为可视化指挥提供信息化支撑。完成移动接入平台建设,实现笔记本电脑、pda终端和智能手机通过互联网登陆到公安网,确保消防官兵随时处理公文、查询数据,提高办公效率。建设并应用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综合业务平台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完善“消防通”综合业务查询系统、消防车辆动态管理系统、行政车辆gps定位管理系统、灾害现场图像传输系统、移动指挥中心(车)通信系统以及安全保障系统。到2015年,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水平基本实现科技化和现代化。
6.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市政建设中要尽量拓宽街道,在街道狭窄区域规划建设回车场;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拆除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临时建筑和隔离墩;合理规划建设医院、居民住宅区、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问题,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大力实施高层建筑无障碍灭火救援工程,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由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在高层建筑周围划定可供大型举高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停靠的专用车位,在建的高层建筑由建设单位负责留足消防车通道,确保高层建筑消防救火作业。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1.继续实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征招政策。按照新建一个普通标准消防站增加30名编制原则,逐年有计划、按比例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按照不少于消防支队干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合同制消防文员,从事消防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以解决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
2.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凡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和县级开发区,都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晋源区姚村镇,清徐县徐沟镇、清源镇、东于镇、古交市马兰镇等全国重点镇各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和县级开发区各建成1个政府专职消防队。
3.巩固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市制定出台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政策,采取政府出资、减免税费等办法,进一步巩固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恢复建立晋机、汾机、重机三家企业专职消防队,建强中石化、中石油和太化集团公司专职消防队,鼓励大型国有、私营企业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消防队。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和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改善营房设施,配齐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足额保证所需经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专职消防队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规范化建设。
4.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每年进行专项注册成为消防志愿者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2012年底前,不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及所有城中村、社区都应建成志愿消防队伍,至少配备2辆消防摩托车和2套细水雾灭火装备,达到“有场地、有装备、有人员、有经费、有通讯”标准;每个社区志愿消防队配置l台消防手抬机动泵、8盘水带、2支水枪、8具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开展基本消防技能训练。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以乡镇联办、政企联办、乡村联办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到2015年,基本健全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5.落实消防队伍经费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统一征招的合同制消防人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资水平,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消防人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功、评残、评烈,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
(五)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民普法教育和平安社区、文明单位、五好家庭评选等活动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施“全民消防宣传计划”,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开展公益宣传。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大学每年、中小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文物古建筑工作,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寄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提示性宣传,推进城乡消防标识化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要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在线消防咨询和“网上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完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加强消防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网络、报刊、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手机等媒介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站等平台,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15年,全市接受消防教育的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达80%以上,公务员、从业人员和城市居民达90%以上,农村人口达80%以上。
2.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组织公务员、社区干部、村干部参加消防培训演练。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农业、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工培训内容;市属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要结合教育教学改革,设置消防专业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社会单位应加强职工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公安机关治安、消防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电气焊工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重点岗位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资料数据库,加快推进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2011年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从业总人数的60%,到2012年底达到100%;2012年全市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从业总人数的60%,到2015年底达到100%。
(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办依托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在2010年挂牌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10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基础上,2011年底前完善队伍管理、指挥体系、工作制度等,50%的乡(镇、街办)建成应急救援队伍;2012年底前全部乡(镇、街办)建成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或会商制度,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011年6月底前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制度,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2012年底前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组织编制完成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切实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
3.强化应急救援综合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按比例递增;制定出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逐步配齐应急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到2011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掌握本地区应急装备物资情况,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等社会化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
(七)打造龙城消防铁军
1.继续推进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灭火救援攻坚、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实战能力训练,2011年编制完成各类灾害事故预案,实现预案管理数字化和“一键式”指挥调度,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实施消防人才战略,积极完善消防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消防人才管理机制,加强火灾调查、灭火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素质。
2.大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加强消防信访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积极推行“网上”执法,推广应用移动执法终端,2011年底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面通过互联网公开执法结果和有关法律文书,切实提高消防服务水平。完善消防监督分级管理,2011年底前,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强化执法质量考评,开展业务培训和练兵活动,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公开述职述廉制度,全面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3.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继续开展部队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创优活动,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提高消防员职业健康水平;推进部队精细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开展调研论证,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本规划各项任务。
(二)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公用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履行职能经费需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接受社会捐助、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和利用国外贷款为补充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快速发展。
(三)确保重点项目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适度超前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对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方向,科学谋划和实施本规划所列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消防“十二五”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四)严格奖惩兑现。各级政府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本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