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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民居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发布文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特色民居建设步伐,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先进自治州的重要内容。为努力实现我州城乡面貌大改观,特色风貌大彰显,人居质量大提升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全州特色民居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群众自愿,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搞好特色民居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有机结合,努力建设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优质、民族特色鲜明的民居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2011--2013年,全州每年建成特色民居8000户、特色民居示范村100个,保障农房质量安全,突出民族民俗特色,彰显地方建筑风格,实现农民安居、康居和宜居目标。全州特色民居建设重点围绕三大区域展开:一是恩施大峡谷、利川腾龙洞、咸丰坪坝营、巴东神农溪、建始黄鹤桥等核心旅游景点沿线;二是沪渝高速和209国道、318国道沿线;三是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通过以点带面,连线成片,逐步在其他区域推开,力争到2015年,全州建成特色民居50000户左右。

  

  (三)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对城市规划区之内和县城周边的村庄,要按照城市规划区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之外、产业集聚区和乡镇所在地村庄,要通过延伸和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对集中的居住小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景区沿线的重点村庄,要根据地域特点,加快中心村建设,并留足空间,吸纳周边村民向中心村集中,形成新村庄;对暂未列入特色民居示范村的行政村,要重点抓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改变村庄面貌。二是政府主导,县市为主体原则。各级政府要出台配套政策,整合资源,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身特色民居建设。同时,建设规划部门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监管,保证特色民居建设的质量安全。三是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在特色民居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围绕“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重点是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使特色民居建设真正成为惠及全州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四是相对集中,突出特色原则。加大特色民居建设通用图纸的推广使用力度,鼓励、引导农民建设结构安全、质量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美观大方、风貌突出的特色民居,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改变农房自建散建的局面。特色民居建设应大力传承恩施传统民居风格,彰显白墙青瓦镂花窗等地方建筑符号和土家吊脚楼干栏式建筑元素,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建筑应整洁大方,高低错落有序、进退有度。选用砖混结构或砌体结构,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二、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特色民居建设

  

  (四)编制特色民居建设规划。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科学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引导中心镇、中心村的建设,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连片、联村规划和建设。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有利于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

  

  (五)保护一批特色村寨。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州特色村寨的摸底、挂牌和保护开发力度,使其建筑风格、建筑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民族风貌得到较为完整的保护。要努力传承、丰富和拓展特色村寨的民族建筑文化,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民族个性。

  

  (六)建设一批特色村镇。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整,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要求,建设好一批特色村镇。要全力打造8个全省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和恩施沐抚、巴东沿渡河、利川谋道、咸丰甲马池、建始花坪、景阳河旅游名镇,巴东野三关工商重镇,鹤峰走马茶叶水电产业及边贸重镇,宣恩沙道沟边贸口子镇,来凤百福司民俗风情镇等10个特色镇。


  (七)改造一批特色民居景观带。要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旅游景区沿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突出特色的要求,加快实施特色民居改造,努力建成一批特色民居景观带。

  

  三、整合资源,配套政策,加快特色民居建设步伐

  

  (八)实施财政奖补。各级财政都要设立新民居示范建设专项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00个特色民居示范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九)加强项目支持。农村沼气、饮水安全、乡村道路、村庄绿化、乡村清洁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卫生室、文体设施、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网改造等有关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要向示范村重点倾斜,加强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合力推动。

  

  (十)加大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稳步推行农户住房建设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特色民居建设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调浮动幅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积极推广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增加对示范村农户的有效信贷投入。

  

  (十一)完善村集体财富积累与投入机制。努力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形成集体财富积累长效机制,增强集体对特色民居建设的投资。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对示范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公益事业项目,优先纳入奖补范围,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村庄建设选址尽可能占用空闲地、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能集中不分散,能靠山不占田或少占耕地。

  

  (十三)积极推进村企共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特色民居建设。鼓励水泥等建材企业对示范村实施优惠待遇,团购钢材、水泥、石料等物资,实行分期付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企自愿、互利双赢”的原则,对示范村整体开发,与村集体共同推进特色村庄和特色民居建设。

  

  (十四)落实技术支持和收费优惠政策。建设规划部门要定期免费提供特色民居建设的通用图纸,并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特色民居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示范村采用建筑节能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应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建材下乡,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切实简化特色民居建设审批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特色民居建设取得实效

  

  (十五)成立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成立特色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州特色民居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州住建委、民宗委、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兼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十六)明确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州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色民居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州发改委、住建委、民宗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商务局、农业局、教育局、文体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电力总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特色民居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特色民居建设工作。

  

  (十七)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设和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十八)强化宣传。州内各主要新闻媒体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大力宣传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好政策、好措施、好效果、好典型,激发广大干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投身参与特色民居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为改善农村人居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十九)强化工作督导与考核。州、县(市)、乡(镇)三级都要建立特色民居建设和改造工作台账,实施项目和明细化管理。对示范村建设,实行每月一报表、每季一报告、半年一调度、年终一考评的管理办法。要加强对示范村特色民居建设工作的观摩交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要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导,年底州政府将对各县市推进特色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和州直部门帮扶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予以奖励。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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