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市[2007]5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驻京、津、晋、沪建管处: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被许可人依法诚信经营,确保我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格)许可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业和监理、招标代理经营活动,并在2007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格)证书的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冀建市[2007]508号)文件要求,已经参加专项整顿检查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但要填写报送相关附表。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2、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
4、市场从业行为。有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 十四条所列的行为。
(二)监理企业
1、有无发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 十六条所列行为。
2、新设立监理企业暂定期期满前,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达到丙级资质标准(转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资质证书1个月内到位)。
3、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其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4、新增人员及人员注册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备案。
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挂名监理、人证分离,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相符。
(三)招标代理机构
1、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
2、机构是否按《公司法》组建。
3、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
4、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不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6、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11月5日-12月5日)
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如实填报企业、机构的相关情况。对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日完成和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填表登记,其中工程项目在京、津、沪、晋的需经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确认后上报。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12月5日-2008年1月20日)
省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网上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资质(格)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书面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第三阶段: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1月20日一3月底)
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对各市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机构的比例占实际参检企业、机构的10%一15%。
对监督检查符合相应资质(格)许可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经监督检查符合资质(格)等级标准要求”专用章。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格)许可条件和存在违反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要重新核定其资质(格)等级。对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格)许可。对严重违反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禁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费、会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各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不按通知要求申报本企业、本机构的情况,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直管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由相关建管处负责。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监督检查表格
内含:
附表1 | ||||||
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资质等级标准检查内容 | 规定标准 | 检查情况 | 检查结果 | 备 注 | |
符合标准 | 不符合标准 | |||||
1 | 在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年限内承担的工程项目情况 | |||||
2 | 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 |||||
3 |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 |||||
4 | 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 |||||
5 | 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 |||||
6 |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情况 | |||||
7 |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情况 | |||||
8 | 具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人数情况 | |||||
9 | 注册资金及净资产情况 | |||||
10 | 近三年结算收入情况 | |||||
11 | 是否在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 |
附表1(续表) | |||||
序号 | 市场行为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主要事实 | 处理意见及依据 | |
存在 | 不存在 | ||||
12 |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1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14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15 |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16 |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 ||||
17 |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18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 ||||
19 | 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
20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 ||||
21 | 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 ||||
22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23 |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情况未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综合 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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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资质等级标准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依据,全部符合标准条件为“符合等级标准要求”;2、市场行为检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要提出处理意见;3、要根据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做出综合评价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 ||||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建筑业企业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分类 | 资质等级 | 检 查 结 果 | 备注 | ||||||||
合计 | 符合标准 | 不符合标准 | 未参加检查 | 注销资质的 | ||||||||
小计 | 其中 | |||||||||||
破产 | 倒闭 | 撤销 | 歇业 | |||||||||
1 | 总承包 企业 |
特级 |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2 | 专业 承包 企业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不分级 | ||||||||||||
3 | 劳务 分包 企业 |
一级 | ||||||||||
二级 | ||||||||||||
不分级 | ||||||||||||
总计 | ||||||||||||
填报人: 审核人: |
附表3 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资质情况 | 行业范围 |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 企业负责人基本情况 | 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 ||||||||||||||||||||||||
资质 等级 |
主项 | 增项 | 主营 建筑业 |
附营 建筑业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中专以上学历 | 职称 | 执业 资格 |
目前 最高 学历 |
学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中专以上学历 | 职称 | 执业 资格 |
目前 最高 学历 |
学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中专以上学历 | 职称 | 执业 资格 |
目前 最高 学历 |
学位 | ||
附表4 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造价 (万元) |
面积 (万平方米)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驻京、津、沪、晋签署意见 |
注:1、以上填报工程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期间所承接的工程; 2、需经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确认的工程,驻京、津、沪、晋建管处要在“驻京、津、沪、晋签署意见”栏中填写 “属实”或“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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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
| |
详细地址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资质等级 |
|
注册资金 |
| |
主营(兼营) |
|
|
| |
| ||||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标准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结论 | |
1 |
技术负责人 |
是否有任职文件、是否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经历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2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人员是否达到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3 |
注册资本金 |
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4 |
资质证书 |
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 |
| |
是否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等级承担业务 |
| |||
5 |
规章制度 |
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理统计制度 |
| |
6 |
市场行为 |
是否有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
| |
是否有与建设交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情况 |
| |||
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情况 |
| |||
是否存在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情况 |
| |||
是否存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 |
| |||
是否有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情况 |
| |||
是否存在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
是否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 |
| |||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三控制、两管、一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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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续表) | ||||
综合评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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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按检查标准全部符合要求,综合评定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有一项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2、市场行为检查,重点是查验相关资料和调查问询相关人员,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情节较轻能在短期内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建设厅。 | |||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检查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 |
附表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
(一)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所在市 县 编号:
企业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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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
资格等级 |
|
注册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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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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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结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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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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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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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章程与股东是否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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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变更并已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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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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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是否存在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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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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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场所(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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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施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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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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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
|
|||||||
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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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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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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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
详细地址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资质等级 |
|
注册资金 |
| ||||||
主营(兼营) |
|
|
| ||||||
| |||||||||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标准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结论 | ||||||
1 |
技术负责人 |
是否有任职文件、是否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经历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2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人员是否达到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3 |
注册资本金 |
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
| ||||||
4 |
资质证书 |
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 |
| ||||||
是否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等级承担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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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章制度 |
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理统计制度 |
| ||||||
6 |
市场行为 |
是否有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
| ||||||
是否有与建设交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情况 |
| ||||||||
是否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情况 |
| ||||||||
是否存在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情况 |
| ||||||||
是否存在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 |
| ||||||||
是否有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情况 |
| ||||||||
是否存在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
是否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 |
| ||||||||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三控制、两管、一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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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续一) | |||||
检查内容(市场行为) | 检查结论 | 备注 | |||
10 | 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
11 | 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12 | 是否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 ||||
13 | 是否依法签订委托招标代理,是否不履行代理合同义务,或超越合同委托的权限开展代理业务 | ||||
14 | 是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达不到规定的深度或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 | ||||
15 | 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或与招标人或投标串通,弄虚作假, | ||||
16 | 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 ||||
17 | 是否因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工作中断或延期 | ||||
18 | 招标档案资料归档是否完备、及时 | ||||
19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业务水平差、服务意识不强,有吃拿卡要等行为 | ||||
20 | 是否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 ||||
说明:1、抽查项目不少于总项目数量的20%,不少于10个的全部抽查 2、备注中说明具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 |
附表6(续二) | |||||
(三)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 |||||
存在问题 | |||||
意见或建议 | |||||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 | |||||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市 | 参加监督检查 企业数量 |
未参加监督检查 企业数量 |
符合检查标准要求企业数量 | 不符合检查标准 企业数量 | |
制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