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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颁布实施的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法律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四项基本原则,是调解仲裁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和当事人机会均等地参与调解仲裁,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要按照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负担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方便农民群众,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程序进行调解和裁决。要牢牢把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和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开展仲裁调解工作。要把调解贯穿于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始终,积极支持乡村开展调解活动,对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要依法及时仲裁。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指导支持与独立仲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与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关系,指导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不得干涉仲裁庭依法独立仲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导农业或林业部门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与监察、国土、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动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多方协作、县乡村三级联动,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厅。

  

  四、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抓法律宣传。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干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和宣传单、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律政策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地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抓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11年底前,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并逐步组建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仲裁设施,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各乡(镇)政府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抓规范仲裁。各市、县(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工作规则,规范仲裁委员会的各种行为。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认真做好同级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和仲裁工作经费、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仲裁等工作。
   

  (四)抓仲裁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调解员、仲裁员作为重点对象,帮助他们全面把握、正确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聘任后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省级农业、林业部门要认真制定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和交流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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