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8〕32号)和《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辽市政发〔2008〕39号),为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部分建设单位超过文件规定期限,至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开发动迁办、墙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供暖办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配合,联合开展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秩序、追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工作。
二、凡2008年以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要于2011年4月30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缴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逾期未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0.5‰至1‰的滞纳金。
三、对在2011年4月30日前仍未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的,停止在建项目,并不再为该建设单位审批新项目。
四、停止执行辽市政发〔2008〕32号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