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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5〕4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11年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采取上海市财政局统一设置常设考场、考生通过计算机答题的无纸化考试方式进行(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报名,并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暂限报考两次,每次可以报一个或两个考试科目。具体报考和开考时间等,以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报名参加本市无纸化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考生,还必须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网上报名付费成功后,考生的各项信息不得更改,也不得退考,缺考者亦不退还报名费和考务费。无纸化考试的各项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纸化考试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考试大纲确定,具体可参考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题型和题量为: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判断题25题(每题1分)和不定项选择题3题(每题含5个小题,每小题2分)。
四、《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时间各90分钟。同时报考《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实行两门科目不间断连续考试,即两门科目的最长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但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不超过90分钟。如遇不可抗力而导致考试中断的,将另行安排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免费参加一次补考。
五、《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合格成绩,在《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免试期内有效。不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合格的,其成绩方为有效,有效期两年。
六、无纸化考试的考场规则如下:
(一)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先进行现场拍照,然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无故不得离开考场。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暂离考场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在监考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考场;
(三)考生应按照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或右上角,供监考人员核查;
(四)考生只能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笔和不具备存储或者通讯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和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五)开考前5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考生应根据系统要求输入相关信息,登录考试系统并等待考试。正式考试前,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因考生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正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者考试延迟的,责任自负;
(六)仅报考《会计基础》或者《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生,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同时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个科目的考生,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计时均以系统时间为准;
(七)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但考生仍未交卷的,考试系统将在自动保存答题结果后强行退出,终止考试;
(八)考生应根据系统要求规范操作。因个人原因操作失误而影响考试成绩或者导致系统中断的,责任自负;
(九)考生交卷后,应有序离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将草稿纸及考场的其他物品带出考场,不得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终止其本场全部科目的考试,取消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年: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使用具备存储或者通讯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或者未按规定离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七)抄袭考题或其他有关资料的;
(八)以各种方式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
(九)将草稿纸等相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或者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监考人员终止其本场全部科目的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场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禁考两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修改系统设置的;
(二)故意损坏考试设备而造成硬件设备重大损失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考试进行管理的;
(七)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威胁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九)以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十)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各考场设立录像监控系统,对考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备份监控录像。上海市财政局对各考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相关监控录像将作为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将把相关处理处罚信息纳入考生诚信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布,且受理用人单位的查询。
十、上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并负责解释本通知相关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