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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1 生效日期: 2002-02-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办发[2002]7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政治部、驻桂空军政治部、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武警水电一总队: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11日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为200个,先进个人为300人。

  第三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和召开表彰大会期间,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以及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人事、民族、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推荐名单;审核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审定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也分别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是:在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自治区级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或数项: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二)自觉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增进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显著成绩。
  (三)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并做出显著成绩。
  (四)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使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队伍在数量、素质和结构上逐步趋于能适应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成绩突出。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民族地区开展拥军(警)爱民、军(警)民共建、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边防建设,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或数项:
  (一)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己任,为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做出显著成绩。
  (二)在改革开放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带头致富并带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增进军民、警民团结,帮助各族群众排忧解难,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在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边防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六)在其他方面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成绩突出,深受各族群众爱戴的。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七条 表彰名额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
  自治区将表彰名额分配到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
  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再根据实际情况把名额分配到县(市)或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

  第八条 为保证我区12个世居民族均有代表,以体现民族大团结,对少数民族聚居或独有民族集中居住的市(地),应有适当名额指定到民族。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表彰对象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评选、审批的办法。
  具体程序:
  (一)县(市)或单位(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并负责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经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民族、审计部门对推荐对象的意见后上报。
  (二)各市(地)、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各驻军单位、武警广西总队评选机构分别对推荐上来的对象进行审核。部队的对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地方的对象经市(地)评选工作机构审查后,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10天,然后提交市(地)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区直单位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评选工作机构审核并进行公示后上报自治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三)自治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被评上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荣获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对荣获先进个人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款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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