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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的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7号 、 沪价费[2003]6号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将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等两项收费并入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具体执收部门和项目见附表一)。竣工档案编制费等两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有5项(具体见附表三)。
  二、本市劳动部门执收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更名为“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载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主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纳税。对不按湄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对履行职能所必要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及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超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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