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险[2011]3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l 、按杭劳社险[2004]24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原任副市(地) 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54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48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42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390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36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300元。
2 、按杭劳社险[2004]310文件扩大范围享受企业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原任副市(地)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70元;原任副市(地)级企业副职及县(处)级企业正职的,每人每月240元:原任县(处)级企业副职及党委建制正职的,每人每月210元;原任党委建制企业副职及党总支正职的,每人每月195元:原任党总支企业副职的,每人每月180元;原任党支部、联合支部建制企业正、副职的,每人每月150元。
3 、本次调整生活补贴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原审核发放办法不变。
三、 执行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