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9]9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发(1999)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凋,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1998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56元)为基数,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22.3%,上线为26.3%,下线为18.3%。
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少数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也可按适当高于上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这次增加的工资增量,主要用于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少部分用于企业考核升级,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