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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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