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22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农业供水水费征收相关问题的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回复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农业供水水费征收相关问题的函
(2011年1月7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1〕22号)
四川省水利厅:
你厅转报《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农业供水水费征收相关问题请示的函》(川水函〔2011〕6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供水作用,根据国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有关农业供水价格规定,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原则和2010年12月2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与人民渠二处灌区市价格、水利部门就每亩基本水价达成的 基本共识,在不增加农民水费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每亩基本灌面干渠农业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
一、灌区仍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收费,货币缴纳和结算。用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干渠分水洞为计量点”。
二、每亩基本灌面干渠的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14元。
三、分时段每立方米超用水量水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人民渠二处灌区各县(市、区)的农业供水每亩终端水价仍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因基本灌面水价调整而突破现行的每亩终端水价,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五、每亩基本灌面干渠农业水价调整后,请你厅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执行日期:从2011年1月15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