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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已在城6区实行了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这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继续按照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管区县、区县管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现行市和区事权划分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和确定市和区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按照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证各区2002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以后年度市、区财政收入的增量实行微调,适当集中市上财力,逐步提高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除将部分因企业管理模式和税收征管方式而不便于按属地原则下划区县的特殊行业、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和有特殊征管要求的个别税种留作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它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全部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征管和财政收入范围,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体制调整的基期年和范围
这次财政体制调整以2002年为基期年。体制调整的范围包括下述纳税户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地方税收及附加和财政部门组织的契税收入:
(一)原属城6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户;
(二)原市地税一、二分局下划城6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区县征管的纳税户;
(三)市国税系统征管的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地方分享部分的纳税户;
(四)市国税系统征管的2002年起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纳税户。
三、收入划分
(一)市与城6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
(1)本级保留的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电信通讯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企业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传媒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城区范围内的电视台、广播电台、综合性报社及其所属广告企业的各种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金融、保险业。包括原有及以后新增的城区范围内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航空及铁路运输业。包括西北航空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西安铁路分局临管线运营业务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上述特殊行业现有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2)固定税种收入。包括车船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3)市本级继续保留的其他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包括:中央和省级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省级内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市级及市以上涉外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市级及市以上涉外企业的其他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其它属于市级收入的地方税收及附加收入。
(4)市级和市以上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5)上述收入的滞罚收入。
2.城6区固定收入:
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区级和区以下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述收入的滞罚收入。
3.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
除上述市级固定收入、城6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城6区共享的增值税收入外,市级下划城6区征管的其他行业企业的纳税户和原属城6区的纳税户及以后新增的纳税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9个税种(含市国、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区级涉外企业缴纳的涉外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已取消的屠宰税的清欠收入和已停征的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欠收入及其恢复征收后的收入均作为市、区共享收入。市、区共享收入平时缴入所在区国库,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市与区的分配办法仍按市政发〔2001〕134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市与高新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2.高新区固定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市与高新区共享收入:包括高新区一、二期范围内除市与高新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高新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除市与高新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市级下划收入。
(三)市与经济开发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为2002年基数部分)、其它收入和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2.经济开发区固定收入:包括经开区一、二期范围内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未央区分成后以2002年为基数以后年度增长部分。经济开发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其它各项收入。
3.市与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经济开发区一、二期和新划入经济开发区的原属市本级的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内按现行体制规定的除市、区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市级下划收入。
(四)市与曲江新区收入划分。
1.市本级固定收入: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它收入和基金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2.曲江新区固定收入:包括曲江新区一期(原曲江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按现行体制规定的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不含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曲江新区与其它行政区共建区域内按规定分回的除市本级固定收入外的其它各项收入(不含土地收益)。
3.市与曲江新区共享收入:土地收益。
四、财力分配办法
(一)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财力分配办法。
1.对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实行统一比例分成,市分成65%,城6区统一分成35%。市分成部分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2.根据存量不变、保各区既得利益的原则,对城6区按统一比例分成后达不到2002年(基期年)既得财力的,实行定额补助,使各区的既得财力得到完全保证。
3.设立转移支付补助。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从市区共享收入市分成部分的增量中拿出来一部分财力,作为对城6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这项资金的补助同城6区的市区共享收入增长率挂钩。办法是:首先,根据各区财力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各区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补助系数的区间为0?01-0?7;其次,再以确定的定额补助数为基数,与各区每年市区共享收入的增幅挂钩,并采取环比的办法计算市对各区的转移支付补助。
共享收入中各区应得财力及转移支付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共享收入当年应得财力=按比例分成财力+定额补助财力+转移支付补助财力
某区按比例分成财力=某区当年市区共享收入×35%
2003年市对某区转移支付补助数=定额补助数×(该区当年市区共享收入实际增长率×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以后年度市对某区转移支付补助数=(该区以前年度所得的转移支付补助数之和+定额补助数)×(该区当年市区共享收入实际增长率×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定额补助数和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市与高新区共享收入分配办法。市与高新区共享收入中的市级下划收入,由高新区以2002年(基期年)下划数为基数,2003年及以后年度"递增上解"市财政。市与高新区共享收入扣除"递增上解"数后的剩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下划收入基数、递增上解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三)市与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分配办法。
市与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中的市级下划收入,由经开区以2002年(基期年)下划数为基数,2003年及以后年度"递增上解"市财政。市与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扣除"递增上解"数后的剩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下划收入基数、递增上解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市与曲江新区共享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按市政府2003年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执行。
(五)市下划其它区县的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属地原则由有关区县征收,作为区县财政收入。各有关区县以市下划数为基数,定额或递增上解市财政。下划基数、递增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六)稽查收入的分配。实行属地征管后,市地税局对城6区、3个开发区和长安区实行一级稽查。为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市、区的应得财力,对市地税局各稽查局稽查城6区、3个开发区和长安区的收入,平时全部入市国库作为市级收入,属于长安区和各开发区的稽查收入定期返还长安区和各开发区,属于城6区的稽查收入年底决算时由市财政按市与城6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叉管户划入划出的地方税收及附加的结算问题。这次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中,城6区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之间相互划转交叉管户划出划入的地方税收及附加,由市财政局按体制计算出净划入或净划出数,采取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的办法,通过市财政与各区结算。净划入或净划出数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关于市与区县财政资金调度比例问题。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后,市本级有一部分收入体现在有关区县,为了保证市与各区县财政资金及时到位,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市国库重新核定市与有关区县的财政资金调度比例。具体资金调度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库另文下达。
(三)体制中有关分配政策问题。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后,原体制中城6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1994年为基数增量部分上解市级30%的办法,停止执行。
六、要求
这次财政体制调整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财政体制的需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支持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确保税收属地征管和财政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税收属地征管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格预算级次,正确划解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确保各级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任务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1月1日起运行。执行中如因国家新开征税种以及中省对税收政策及财政分配体制做重大调整等原因对市、区财力影响较大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市对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现行体制截至时间,按市财发〔2002〕579号、市财发〔2002〕370号和市财发〔2002〕469号文件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