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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231号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
  附件一: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 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等文书中约定或者签订专门的书面收费协议,约定收费方式、数额(比例)等。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约定的收费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事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第三方出具的法定票据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询问,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不再收费:
  (一)解答聘方提出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为聘方草拟、审查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文书;
  (三)以聘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洽谈、谈判;
  (四)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聘方职工宣讲法律知识;
  (五)其他简易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受聘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从优收费。

    第十二条    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行为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委托代理诉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费由申请方预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决定各自应负担的数额。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调解费。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司法局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约定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或因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全额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非因双方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可酌情退还。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 十六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处。

    第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收费。
  减免收费由申请人提出,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属市场中介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主动接受司法、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元/次;涉及财产关系的20元/次;提供文字资料另收工本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委托书、声明、章程、起(上、申)诉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30元/件;
  合同、协议、遗嘱、赠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100元/件;
  涉外法律文书200元/件。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诉讼代理
  1、代理经济民事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300元手续费外,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10000元部份  3%
  10001元-100000元部份  2%
  100001元-200000元部份  1%
  200001元以上  0.5%
  2、代理行政诉讼
  治安行政案件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2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本条第1款的标准收费。
  3、代理刑事诉讼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的代理人,收费800元/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按代理民事诉讼的标准收费。
  四、非诉讼代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民事诉讼的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
  根据其工作量收取服务费20000元/年,也可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外出(来)务工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从优收费。
  在应聘期间,代理聘方参加诉讼、非诉讼等活动,另行按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从优收费。
  六、接受当事人委托主持调解、代理申办公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减半收费。
  七、办理见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100元手续费外,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
  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10000元部份  2%
  10001元-30000元部份  1%
  30001元-50000元部份  0.5%
  八、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参照前述最相近似项目的标准协商收费。
  九、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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