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111号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遏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除税金和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的各种费用和要求提供的劳务。
第三条 市、区农林渔业局和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凡向农民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劳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劳务或不按规定登记的,持卡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除负担农业税外,取消农民原负担的镇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筹资筹劳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110号)执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除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外,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条 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为: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其中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村,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25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在订阅报刊费用2500元的基础上,可按自愿、实用的原则订阅报刊,但所增加的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的0.5%。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
第十条 全面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均应通过公示栏、电脑查询系统等,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项目名称、文件依据、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按有关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电价、水价和农民建房收费。坚决纠正农村用电、用水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搭车收费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水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重点是:农业税征收状况;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情况;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情况;村级报刊订阅情况等。审计结果要向农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由区农林渔业局和镇审计所具体承担,市农林渔业局对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一)镇级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站,设立投诉电话;村级要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点,在公众地方设置监督举报信箱。
(二)市、区、镇三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1至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及时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按《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号)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区、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市、区、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负担案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拖延上报时间。凡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或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