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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表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7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1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表格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表格的通知

  (环办函[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2010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进出口微生物菌剂审批程序,按照《办法》规定,特制订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等相关表格。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

  

  2.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受理登记表

  

  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专家意见表

  

  5.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 人:

  经办 人: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菌剂名称
 数量/规格
 
出口国
 出口经营公司
 
申报材料
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意向书的复印件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7.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申请单位保证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样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单位
审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产品主要说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1.微生物菌剂样品主要成分说明;
2.产品质量标准;
3.对产品不含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声明;
4.其他说明


  

  附件二: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受理登记表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受理编号:环微(省简称)〔20〕号

  申请 人:

  经办 人: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菌剂名称
 
数量/规格
 
出口国
 
出口经营公司
 
申报材料
 
入境口岸
 
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意向书的复印件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7.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中文 份数   
英文 份数 
受理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受理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微生物菌剂样品清单,包括名称、数量及规格):


  

  附件三: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编号:

  

  
微生物菌剂境内接收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微生物菌剂境外发送单位
单位名称
 
输出国家或地区
 合同/提(运)单号
 
运输工具名称
 入境口岸
 
入境后微生物菌剂评价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入境微生物菌剂情况
菌 剂 名 称
菌剂编号(码)
规格
数量/重量
包装形式
     
     
     
     
     
1. 上述样品需调往检验评价单位实施环境安全评价。
2. 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3. 上述样品仅限于检验和环境安全评价,不准销售、使用。
 
 
 
签发部门(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的微生物菌剂检验评价机构多于1个,以及入境菌剂样品超过5个时,参照上述要求,在本栏目填报评价机构和入境菌剂样品的有关信息):


  

  附件四: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专家意见表

  

  
申报单位:
菌剂样品名称:
提交日期:
评审日期:
一、进出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种(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的评价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性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六、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评审总体结论和意见
专家组长签名: 
日  期: 


  

  附件五: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编号

你单位申报的从国家、地区)进口的  ,商品名称  ,用途,经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申报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见附表)与  检测结果一致,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有效期三年。
 年   月   日


  

  附表:

  入境微生物菌剂产品清单列表

  

  
(包括菌剂产品名称、产品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拉丁文和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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